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18:19:2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手房屋过户需要提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此外,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关材料。法律分析;二手房屋过户需要的证件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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