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0:54:54
2014年4月16日,江西网刊登了西湖区人民卢*久撰写的《西湖首次扣划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一文。文章报道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远赴九江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万余元,使案件顺利执结。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案件。那么,当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时,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呢。在理论、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主要是冻结、划拨等),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其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