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0:02:19
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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