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3 23:42:59
商号并非法定概念,其受保护的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关于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扩展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首次出现商号字样,这里的商号比字号的范畴稍宽,除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外,还包括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知名度要求稍高,由相关公众知悉到熟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