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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0:16:04
法律分析:加急护照,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四)省级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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