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1:09:00
客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秩序,因此组织的存在是对以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低头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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