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01:13:22
一、监视居住人员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居住的处所,所谓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居所,是指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人民、机关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居住的处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地没有固定的住处。在这种情况下,对需要监视居住的,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居所,例如,旅馆、宾馆、饭店等。对于在执行机关所在地有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时,不得再另行指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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