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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0:52:34
房产赠与引出纠纷案情: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是兄弟,王某是两人的母亲。1982年12月,原、被告及王某到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手续,王某自愿将位于城南的二楼全层房产赠给原、被告二人共有。1990年2月21日,被告将人民币2.5万元由王某转交给原告,原告于同年3月30日写《收据》一份,写明人民币2.5万元,作为房屋转让费的款项,今后位于城南的二楼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1990年12月6日,被告与王某到所在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王某自愿将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签字认可赠与及接受赠与,笔录中均未提及该房产的第一次赠与公证。区人民认定两次赠与均未签订赠与合同,亦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产权仍为王某所有。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区人民和市中级人民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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