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23:51:26
【合伙】合伙财产的出质 根据《民法通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具体规定,末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即对外质押担保),这也是由合伙财产的共有或者共用关系所决定的。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合伙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中的财产份额对第三人实施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合伙实践中,如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发生合伙人退伙的法律后果,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允许该合伙人以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再次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资的,则可以继续保留其合伙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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