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1:41:06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对此,尽管我国民法典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规定,但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的该协议内容应否得到的确认,笔者却不能苟同。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时,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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