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1:17:47
一是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时,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尴尬。二是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三是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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