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6:52:47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