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3:33:09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5、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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