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3:33:11
法律分析:探视权的执行具有反复性。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在非抚养一方向申请执行保障探视权时,抚养一方通常会表现得十分配合,而一旦作执行结案后,抚养一方又会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探视,导致不得不重复介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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