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3:23:51
一、条文理解。1、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也只是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不同于监护义务,而且学校不可能掌握每一个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一举一动,如果都依过错推定来确定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60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条体现的是一种过错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也将教育机构的责任定性为过错责任。教育机构只在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时,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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