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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3:3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一)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所附义务应该是非法定义务。(二)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先履行义务才能接受赠与。(三)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不得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益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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