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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2:24:16
【婚前财产抵押】如果离婚时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案件回放]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所有(该房屋已被抵押)。离婚后,王某即搬出该房屋。后来,李某拒绝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王某。李某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已设定抵押担保,要求追加抵押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同时决定撤销对王某该房屋的赠与。[律师说法] 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的章艳江律师解答:本案的争议在于3个问题,即:设定抵押的房产能否成为赠与物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该赠与协议能否撤销 首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综上,李某对王某的赠与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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