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2:46:35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况,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教育机构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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