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5:04:45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广州市户籍:(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广州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广州市户籍;(三)有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满2年)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广州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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