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4:54:01
停车位是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于所有权之外,其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单一且具有排他性,而且可以用于出租和转让,具有使用上的性,存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停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涉案停车位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涉案停车位未予处理,则该停车位应在诉讼离婚中依法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宜判处停车位使用权归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中的买受人享有,而给予夫妻另一方财产折价款。一、个人车位买卖合同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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