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1:47:28
刑讯逼供罪的取证由谁进行。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谓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指控刑讯逼供的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因时过境迁等自然原因,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时,审讯人员则必须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反之则应推定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有前提的,其前提条件是:指控要有一定的证据,如被害人的陈述、伤情鉴定和其他能够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证据。其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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