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3:18:24
法律分析: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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