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7:20:43
案情某村委会于1992年出资设立一家取暖设备有限公司a,1994年12月,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b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c。2002年10月,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受理后,发现a、b两公司对c公司的出资均存在严重问题: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按照章程规定a公司应向c公司出资3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其它为现金出资),而a公司在c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抽走了100万元的现金出资。b公司向c公司出资的200万元是以机器设备的形式出资的,而这些机器设备由于是二手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60万元。而b公司在c公司成立1年后,也因种种原因不再参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面对这种情况,c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以村委会为被告,承担a公司对c公司抽逃资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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