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7:20:22
【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企业组织形态,它没有资本限额的要求,而有限合伙人的引入实际也就解除了部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如何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理论界和学术界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西方各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并结合我国的现状,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法定保险、专项资金、资产取回等制度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完整保护。(一)法定保险 美国各州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合伙企业都必须合伙企业保险,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强制保险的形式大致有三种:第一,合伙企业整体性保险。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必须购买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合伙企业保险,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第二,合伙人的个人保险。第三,单项业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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