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6:05:05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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