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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5:53:3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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