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4 17:4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受到行政处分的公民、单位,若是想要提出申诉请求,需要先对照《行政监察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满足申诉的条件,若是不满足,不得提出申诉请求。这里的条件具体包括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等。一、申诉书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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