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7:26:03
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确认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后再行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并不必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是否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分不同情况来确定。第一种情况,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争议在工伤认定程序启动前并未进入法定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程序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