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6:34:05
法律分析。缴存基数上限为31938元;缴存比例上限为12%。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193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内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