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6:34:08
法律分析。自202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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