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7:54:15
格式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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