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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7:53:34
2017年1月张三与小七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5月,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居住。2021年12月两人发生矛盾后结束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张三曾向小七转账20万元用于购买一辆车,该车是两人共同使用的。2022年1月,张三诉至,要求小七返还上述20万元。张三认为:其向小七转的20万元是小七的借款,小七向其偿还。小七认为:该笔款项是赠与,其无需向张三偿还。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包含借款的特征、双方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期限、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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