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5:50:38
不会。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但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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