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5:55: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调解商业经济纠纷的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以下简称调解机构)。第三条调解机构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实行一级调解制度。第四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自愿。(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自觉履行与监督履行相结合。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纠纷,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