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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6:58:1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条有两层含义: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没有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有经济补偿。开封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姜保和双方签订2009年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届满后未续签合同,姜保和“走人”,该公司拒绝支付应当给付的经济补偿金。11月10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010年1月份工资2199.50元。2009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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