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5 07:09:47
(一)不方便原则不方便原则,是指我国和外国都有权管辖的涉外纠纷,如当事人在其他国家起诉和受理更能获得便利和公正的结果,那么,我国经自由裁量之后,可以停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接替。必须有另一便利的外国可供原告起诉,这种通常被称为“接管”。例如,美国法学会1971年出版的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第84条规定,如果一州作为诉讼的审理十分不便,那么,它将不行使管辖权,但原告无法向另一个更为合适的起诉时例外。不方便原则的适用是否存在接替,必须由主张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被告举证,同时还必须证明原告在接替能获得与我国相同的救济,否则就不得适用不方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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