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7:48:32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对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一、刑诉二审抗诉程序。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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