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7:48:31
行政申诉的申诉程序;1、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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