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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7:49:46
【合伙人退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或自行退伙,是指根据退伙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声明退伙属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仅需退伙人单方的声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合伙关系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成立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可以基于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表示而自愿退伙,从而终止合伙关系。1.声明退伙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合伙人声明退伙的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书面协议未约定合伙人退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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