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7:50:04
监察局对开除公职处分不服,申诉期已经过了近两个月仍然不答复,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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