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7 07:54:31
一、行政诉讼中止仲裁的法定条件。中止审理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的活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6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也就是说,要具备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才可以申请中止审理。而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书》,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已对王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伤残9级,不存在“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其他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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