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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3:59:28
法律分析:按照2018年株洲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936元/年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株洲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月确定缴费下限。缴费基数上限为19234元/月,下限为1580元/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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