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23:40:15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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