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9:43:46
再审听证多数是驳回是不合理的。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再审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4、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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