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8:58:55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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