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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17:57
【合伙纠纷】合伙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之误区▲典型案例索引 案例1:原告求某与被告陈某合伙承包新昌县大市聚镇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的土建水电工程、新昌县鑫辉胶囊有限公司以及绍兴市永得利胶囊有限公司车间GMP改造工程。双方于2003年5月签订简要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建造过程中的资金进、出均由双方平均收支出。建造过程中的分项造价必须得到两人同意。上述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双方于07年11月对帐确认总工程款为4355623元。由于原告无权领取工程款,被告已单独领取工程款4086420元以及押金100000元,未分配给原告而导致纠纷发生。原告诉称,三工程总共应付款为4771276元,原告已为工程垫付1868678元,结合亏损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款302851.50元,为此诉请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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