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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11:27
普通合伙、出名合伙为典型合伙,而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则为非典型合伙。在典型合伙中,合伙人之责任形式为无限的连带责任。在非典型合伙中,合伙人之责任形式则是有限的。法律咨询: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答: 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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