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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14:37
【委 托 人】廖*聪及其配偶(被告)。【审理程序】法院一审。【代理结果】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一、基本案情;委托人廖*聪及其配偶(被告)因赌球欠下高额欠款,遂向何*华(同案另一原告)借款,根据梁*宁(原告)的要求,廖*聪分别写了两张借条给梁*宁(债权人标注给何*华),借条1,50000元(有转账记录,通过何*华的账户转出),借条2,40000元(有转账记录,通过梁*宁的配偶账户转出)。2013年9月,梁*宁要求廖*聪写下了借条3,64600元。梁*宁起诉廖*聪及其配偶偿还38434.5元,其中借款35100元,利息3334.5元。廖*聪的配偶自2014年10月起每月向梁*宁偿还部分借款,截止2016年1月31日止,合计还款3万元。二、代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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