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17:05
民法典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但是,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还可以以基于合伙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来进行清偿。为了既维护合伙的利益,又满足合伙人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要求,民法典规定,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基于合伙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债权人行使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并不影响合伙的人合性和组织性,也不减少合伙财产,对于合伙经营来说并无害处,应当允许。一、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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