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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26 17:02:26
法律分析: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结算工资后可以离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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